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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认证 | 《全球旅游伦理规范》学习手册

时间:2026-01-28 16:29:43  浏览:

 

全球旅游伦理规范

Global code of ethics for tourism

1999101日,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于智利圣地亚哥决议通过了《全球旅游伦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定了十项基本原则。《规范》是负责任与可持续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参照框架,是一套旨在指导旅游业发展关键参与者的综合性原则体系。该规范面向各国政府、旅游业界、社区及游客,致力于帮助全球旅游业在最大化发挥效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其对环境、文化遗产及社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规范》的十条条款全面涵盖了旅行与旅游业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维度:

第一条 旅游对促进人民与社会间相互了解与尊重的贡献

第二条 旅游作为个人与集体实现自我价值的载体

第三条 旅游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因素

第四条 旅游对人类文化遗产的利用及弘扬作用

第五条 旅游对东道国和社区的有益影响

第六条 旅游发展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第七条 旅游权利

第八条 游客自由流动权

第九条 旅游业从业人员与企业家的权利

第十条 《全球旅游伦理规范》原则的实施

 

第一条 旅游对促进人民与社会间相互了解与尊重的贡献

1.了解和倡导人类共有的伦理价值,以宽容和尊重的态度对待不同宗教、哲学和道德信仰的多样性,既是负责任旅游的基础,也是负责任旅游的归宿;旅游发展的利益相关者和旅游者都应当遵从所有民族(包括那些少数民族和原住民族)的社会文化传统习惯,承认它们的价值;

2.旅游活动应契合东道地区及国家的特征与传统,并尊重其法律、惯例与习俗;

3.东道社区以及当地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并尊重到访的旅游者,了解其生活方式、品味与期望;对从业人员开展的教育与培训有助于营造热情友好的接待氛围;

4.政府当局有责任为旅游者与访客及其财物提供保护;应特别关注外国旅游者的安全,因其可能具有特殊脆弱性;应推动建立符合其需求的专项信息、预防、安保、保险与援助机制;针对旅游者或旅游业从业人员的任何攻击、侵犯、绑架或威胁行为,以及对旅游设施或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要素的蓄意破坏,均应依照各国相关法律予以严厉谴责和惩处;

5.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不应实施任何犯罪行为或旅游目的地法律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并避免任何可能被当地居民视为冒犯或伤害、或可能损害当地环境的行为;应杜绝一切非法毒品、武器、古董、受保护物种以及国家法规禁止的危险产品或物质的交易;

6.旅游者与访客有责任在出行前提前了解目的国的特征;必须认识到脱离惯常环境旅行所固有的健康与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行为以最大限度降低这些风险。

 

第二条 旅游作为个人与集体实现自我价值的载体

1.旅游作为最常与休憩、休闲、体育运动以及接触文化自然相联系的活动,其规划与实践应被视作促进个人与集体自我实现的特殊途径;以足够开放的心态进行旅游,是自我教育、相互包容以及认识各民族、各文化间合理差异与多样性的不可替代的要素。

2.旅游活动应尊重男女平等;应促进人权,特别是最脆弱群体的个人权利,尤其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族裔与土著民族;

3.任何形式的人口剥削,特别是性剥削,尤其是针对儿童的剥削,与旅游的根本目标相悖,是对旅游的否定;因此,依据国际法,应在所有相关国家的合作下予以坚决打击,并由旅游目的地国及行为实施者所在国的国内法予以严惩,即使此类行为发生在国外;

4.以宗教、健康、教育以及文化或语言交流为目的的旅行是特别有益的旅游形式,值得鼓励;

5.应鼓励将关于旅游交流的价值、其经济社会文化效益以及相关风险的内容纳入教育课程;

 

第三条 旅游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因素

1.旅游业发展的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应以实现健康、持续、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为目标,保障自然环境,以公平满足当代和后代的需求与愿望;

2.国家和地方各级公共当局应优先考虑并鼓励一切有助于节约稀有珍贵资源(特别是水和能源),并尽可能避免产生废弃物的旅游发展形式;

3.应努力实现游客流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错峰(特别是带薪休假和公司假期产生的客流),并更均衡地安排假期,以减轻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压力,并增强其对旅游业和地方经济的积极影响;

4.旅游基础设施的设计和旅游活动的规划应致力于保护由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构成的自然遗产,并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旅游业发展利益相关方,尤其是从业人员,在开展活动涉及特别敏感区域时——如沙漠、极地或高山地区、沿海区域、热带雨林或湿地,以及适宜建立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区的区域——应接受对其活动的限制或约束;

5.自然旅游与生态旅游若能做到尊重自然遗产和当地居民,并与场所的环境承载力相符,则被视为特别有助于丰富和提升旅游业的品质。

 

第四条 旅游对人类文化遗产的利用及弘扬作用

1.旅游资源属于人类共同遗产;资源所在区域的社区对其享有特定权利并承担特定义务;

2.旅游政策与活动的实施应尊重艺术、考古及文化遗产,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给后代;应特别重视维护和提升纪念性建筑、圣地、博物馆以及考古遗址和历史遗址,这些场所应向游客广泛开放;在尊重所有者权利的前提下,应鼓励公众参观私有文化财产、纪念性建筑及宗教场所,且不影响正常的宗教活动需求;

3.从参观文化遗址和纪念性建筑所获得的财政资源,应至少部分用于该遗产的维护、保护、发展和修缮;

4.旅游活动的规划应促进传统文化产品、手工艺和民俗的存续与繁荣,而非导致其退化或流于千篇一律。

 

第五条 旅游对东道国和社区的有益影响

1.当地居民应参与旅游活动,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效益,特别是旅游创造的直接与间接就业机会;

2.旅游政策的实施应有助于提高到访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并满足其需求;旅游度假区与住宿设施的规划、建筑设计及运营应尽可能与当地经济社会结构相融合;在技能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当地劳动力;

3.应特别关注沿海地区、岛屿领土以及脆弱的乡村或山区的特殊问题,对这些地区而言,面对传统经济活动的衰退,旅游业往往代表着宝贵的发展机遇;

4.受公共当局法规约束的旅游业从业者(尤其是投资者)应对其开发项目给环境及自然周边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同时应以最大程度的透明度和客观性,提供关于其未来计划及可预见影响的资讯,并就相关内容与相关社区开展对话。

 

第六条 旅游发展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1.旅游专业人员有义务向游客提供关于目的地、旅行条件、接待服务与住宿状况的客观、真实信息;应确保向客户提供的合同条款中,关于承诺提供服务的性质、价格与质量,以及其单方面违约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等内容清晰易懂;

2.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旅游专业人员应与公共当局合作,关注其所服务对象的安全保障、事故预防、健康防护及食品安全;同样应确保建立适当的保险与援助体系;须履行国家法规规定的报告义务,并在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合理赔偿;

3.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旅游专业人员应致力于满足游客的文化与精神需求,并允许其在旅行期间进行宗教活动;

4.客源国与目的地国的公共当局应与相关专业人员及其协会合作,确保建立必要机制,以应对组织旅行的企业破产时游客的遣返事宜;

5.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尤其在危机情况下——告知本国公民在境外旅行时可能遇到的困难处境甚至危险;然而,发布此类信息时,其责任在于避免对目的地国的旅游业及本国运营商的利益造成不公正或夸大的损害;因此,旅行建议的内容应事先与目的地国当局及相关专业人员商讨;提出的建议应严格与所遇情况的严重程度相称,并仅限于已出现安全隐患的地理区域;一旦情况恢复正常,此类建议应立即修正或取消;

6.新闻媒体,特别是专业旅游媒体及其他传播媒介(包括现代电子通信手段),应就可能影响游客流动的事件和局势发布真实、均衡的信息;同时应向旅游服务消费者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新的通信和电子商务技术也应为此目的而开发和应用;与媒体一样,这些技术绝不应以任何形式推广性旅游。

 

第七条 旅游权利

1.直接与亲身探索和享受地球资源的前景,构成一项平等开放给全世界所有居民的权利;日益广泛的国内与国际旅游参与,应被视为自由时间持续增长的最佳表现之一,不应对此设置障碍;

2.普遍旅游权应被视为休息与休闲权利——包括合理限制工作时间及保障带薪定期休假——的必然延伸,该权利受《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四条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四款保障;

3.社会旅游,特别是促进广泛享受休闲、旅行与假期的社团旅游,应在公共当局支持下得以发展;

4.家庭旅游、青年旅游、员工旅游、老年人旅游以及残疾人旅游应得到鼓励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八条 游客自由流动权

1.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的规定,游客和访客应依照国际法和国内法律,享有在其国内及各国之间自由流动的权利;他们应能前往过境地、停留地、旅游景点及文化场所,不受过度手续限制或歧视性对待。

2.游客和访客应能使用一切现有的对内与对外通讯方式;他们应享有迅速便捷地获取当地行政、法律及医疗服务的权利;并有权依据现行外交公约与本国领事代表取得联系。

3.游客和访客在与个人数据及相关信息保密方面,应享有与目的地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尤其是在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情况下。

4.边境通关的行政手续(无论属于国家管辖范围或源于国际协定,如签证、卫生检疫及海关程序)应尽可能调整,以最大限度促进旅行自由与国际旅游的普及;应鼓励国家间通过缔结协议统一和简化相关程序;对旅游业造成负担并削弱其竞争力的特别税费应逐步取消或修正。

5.在旅行者所属国家经济状况允许的条件下,应保障其获得旅行所需的可兑换货币额度。;

 

第九条 旅游业从业人员与企业家的权利

1.旅游业及相关活动中的受雇及自雇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应由其原籍国及目的地国的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予以保障,并应特别考虑到与其工作性质相关的特殊限制因素,尤其是工作的季节性、行业的全球性以及工作性质常要求的灵活性。

2.旅游业及相关活动中的受雇及自雇从业人员有权并有义务获得适当的职前培训与持续培训;他们应享有充分的社会保障;工作不稳定性应尽可能降低;对于该行业的季节性工作人员,应提供特别考虑其社会福利的特定身份保障。

3.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具备必要的能力与技能,均应有权根据现行国家法律在旅游领域开展专业活动;企业家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领域——应有权在最低限度的法律或行政限制下自由进入旅游业。

4.为来自不同国家的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无论是否受雇)提供经验交流机会,有助于促进世界旅游业的发展;应在遵守适用的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尽可能为这些人员流动提供便利。

5.作为国际交流发展与动态增长中不可或缺的团结因素,旅游业的跨国企业不应滥用其有时占据的主导地位;应避免成为向接待社区强加人为文化及社会模式的载体;作为对其应获充分认可的投资与贸易自由的回报,它们应参与当地发展,避免因过度汇回利润或诱发进口而减少其对所在经济体的贡献。

6.客源国与目的地国企业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及平衡关系的建立,有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及其增长利益的公平分配。

 

第十条 《全球旅游伦理规范》原则的实施

1.旅游发展的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利益相关方应合作实施这些原则,并监督其有效应用;

2.旅游发展的利益相关方应承认国际机构(其中世界旅游组织居于首要地位)以及在旅游推广与发展、人权保护、环境保护或健康领域具有专业资质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并充分尊重国际法基本原则;

3.上述利益相关方应表明其愿意将涉及《规范》适用或解释的任何争议,提交名为“世界旅游伦理委员会”的公正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原文链接:Global code of ethics for tourism. https://www.untourism.int/global-code-of-ethics-for-tour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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